甘肃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3-03-13 08:42 来源: 点击:0 次
甘肃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食品及相关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产品质量保障情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监管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管理全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企业分类规则,统一监管措施要求,监督指导各市(州)局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情况。
第六条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依据《甘肃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见附件1),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七条依据《通用规则》将企业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100%符合《通用规则》规定的适用项;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90%以上符合《通用规则》规定的适用项;
B类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60%—90%符合《通用规则》规定的适用项;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含)次以上不合格情况,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60%以下符合《通用规则》规定的适用项。
第八条质监部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管:
(一)质量建档。各市(州)局应组织县(区)局全面、准确地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底数,并通过企业质量档案系统详细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维护。企业档案使用总局《企业质量信用》软件进行录入。
(二)责任分工。各市(州)质监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企业实行监管责任分工,确定具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将每户企业落实到个人,形成具体的责任监管机制。《监管责任分工明细表》(见附件2)由各市(州)局统一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三)类别划分。监管责任单位依据《通用规则》,通过日常监管活动初步确定企业的分类等级,并负责核实、整理,保证分类信息真实、有效。
(四)培训考核。各市(州)局应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及质量控制体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省局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年度培训记录。
(五)审核确认。企业类别通过资料审查、社会公示、现场核查、会议审定等方式进行确认,省局负责对AA类企业进行确认,市(州)局负责对A类、B类、C类企业进行确认。
(六)巡查回访。监管责任单位按照企业分类结果及对应监管方式,按照《通用规则》的内容组织对企业实施巡查、回访,并准确填写《甘肃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巡查回访记录表》(附件3)。
第九条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以下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附件4)。
1.企业每年11月底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自我承诺落
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州)局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25%比例的A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质量奖励。
(二)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1.企业每年11月底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监管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组织巡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50%比例的A类企业进行巡查;
3.监管责任部门指导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监管责任单位督促企业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监管责任单位对100%的B类企业每年至少开展2次巡查。
3.监管责任单位指导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
(四)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监管责任单位将其列为本年度本辖区重点分类监管企业;
2.监管责任单位对100%的C类企业每年不得少于4次巡查。
3.监管责任单位根据巡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4.对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其他扶持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暂停。
第十条AA类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向社会采取自我承诺的形式公开质量安全承诺。一经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不有效履行自我承诺情况的,视情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且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达到AA类条件的自我承诺。
第十一条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企业分类结论的质监部门或上一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辩,质监部门应听取提出异议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异议处理意见。
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并用于广告、宣传等目的。
第十二条监管责任单位实施巡查、回访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取好处。凡因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省局统一编制下达重点产品定期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计划,市(州)局在下达的计划内,根据企业分类等级,确定企业抽检频次,C类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省局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甘肃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
第十五条监管责任单位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将监管方式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企业的类别划分和监管方式每年实行一次动态调整。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降类处理:
(一)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六)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十七条监管责任单位发现企业存在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应逐级上报省局,调整为C类的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召回风险程
度高的不合格产品,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及危害。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省局将向社会公告;
(二)对存在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企业,由省质监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
(三)依法撤销、暂停已经获得的相关质量荣誉;
(四)质量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撤(吊)销有关证照,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八条省、市(州)局不定期对企业分类监管工作组织督查,每年年底按照省、市(州)政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印发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相关内容组织年度考核。市(州)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考核情况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